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建立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的长效机制,引导高校、科研院所优秀科技人才服务企业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及《关于动员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意见》(国科发政〔2009〕131号)等相关法规政策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化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是进一步推进产学研合作,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引导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到企业、到车间、到生产一线,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破解发展难题,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促进高校院所的创新工作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增强技术创新的市场导向,提升科技研究的针对性和科技成果的适用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科技特派员(以下简称“特派员”)是指从高校院所选拔,派驻到相关企业直接服务企业技术创新的科技人员。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四条 特派员的职责与任务
1、摸清企业技术需求,协助制定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在充分摸清企业技术需求基础上,根据行业发展的趋势及相关技术领域的发展态势,分析、研究需要攻克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问题,协助企业制定技术发展战略。
2、协助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充分发挥特派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探索多种服务方式,推动人才、技术等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形成产、学、研之间有效互动的创新模式。
3、参与企业研发,解决企业技术难题。发挥技术专长,依托派出单位的科研、人才等优势,整合科技资源,积极组织、参与企业关键技术攻关,提供产品开发咨询服务,促进企业技术升级。
4、促成共建创新平台,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帮助企业建设研发机构,促成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校企共建技术中心、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等研发平台和产业化基地,不断提升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
5、联合培养人才,优化企业研发团队。利用派出单位的教育资源,结合研发活动,为企业培养科技、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带出高水平的创新团队。
6、完善技术创新体系,改善企业技术创新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完善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知识、技术管理制度及以激励、约束为核心的技术创新制度,提升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
7、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帮助企业引进先进适用技术及科技成果,加快推广应用和产业化步伐。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特派员推荐及派驻申请全年接受申报,定期审核认定。
第六条 派出单位原则上为市内高校、科研院所、产业研究院。
第七条申报特派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2、具有扎实的相关产业领域专业知识,较强的研发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工作责任心;
3、对相关企业、产业技术创新有浓厚兴趣,有志于服务企业的科技创新。
第八条 申报派驻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内企业;
2、自主创新意识强,对特派员有明确需求,能为特派员安排合适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提供相应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九条 派驻单位、派出单位、特派员应签订《黄石市企业科技特派员派驻协议书》(以下简称《派驻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派驻各方可根据需要签订知识产权、利益归属以及其它协议作为《派驻协议》的补充文件。
第十条 特派员派驻企业时间原则上为1年,派驻形式由派驻单位、派出单位、特派员三方协定。派驻期满后经三方协商同意,可申请重新派驻。
第十一条 特派员申报和对接。科技人员向市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提出经过派出单位同意的申请,企业向特派员工作办公室提出派驻特派员的申请。双向选择后,企业与特派员、派出单位签署《派驻协议》,提交特派员工作办公室。
第十二条 特派员认定。特派员工作办公室对《派驻协议》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要求的特派员给予认定,并颁发“黄石市企业科技特派员证书”。
第十三条 特派员退出。特派员进驻企业3个月内,如果特派员与企业双方确认无法履行《派驻协议》,可协商解除协议,并形成书面材料,经派出单位签署意见后提交特派员工作办公室。特派员和驻点企业可重新选择建立派驻关系。已联合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支持的,按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组织与保障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设立“黄石市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负责特派员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企业特派员工作办公室要认真做好科技特派员工作,适时组织企业特派员进行工作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市、县、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关心特派员工作和生活,督促驻点企业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协调解决特派员在工作中的困难。
第十六条 鼓励特派员到企业任职,并领取相应报酬;支持特派员领办、创办、参股科技型企业。
第十七条 对经认定的特派员与驻点企业联合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市、县、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立项和重点支持。
第十八条 派出单位要认真选派合适人员担任特派员,为特派员完成派驻任务积极创造条件。要根据制订相应的激励措施,确保派出的特派员享受国家、省相关政策。
第十九条 驻点企业应积极创造特派员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认真履行协议的承诺,把特派员作为企业创新资源,加快建立产学研合作的长效机制,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条 特派员工作的考核由企业特派员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根据《派驻协议》,重点考核特派员工作实绩和成效。
第二十一条 特派员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任职期满考核优秀的特派员给予表彰和奖励,考核不合格的特派员不得作为下一年度选派对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企业特派员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