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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程职业学院教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5-08  返回上页

(试  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教研、科研工作和应用技术类服务项目的管理,推动学院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人才的培养,提高学院学术水平和教学质量,保证教研、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费的有效使用,调动学院教科研人员的积极性,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支持教师申请并承担各级各类教研、科研项目,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跨部门、跨行业合作申请项目并开展科学研究。      

第三条  学院教师申请与承担的各类教研、科研项目由产学研工作处统一管理。没有在产学研工作处备案的项目、科研经费不进学院财务统一管理的项目、不署名湖北工程职业学院(湖北省机械工业学校)的教科研成果,不能计算教科研工作量,不能获得学院经费资助和奖励。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负责院级教科研项目立项、结题鉴定工作。教科研项目实行二级管理,由产学研工作处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管理。

第二章  项目的来源、选题范围及申请条件

第五条  按项目来源主要分为:

(一)纵向项目                

1、国家级项目: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人文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等教科研项目。

2、省、部级科研项目:指国家教育部、科技部、省人文社会科学基金、省自然科学基金、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等教科研项目。

3、市、厅级科研项目:指市政府、省教育厅、科技厅、各类国家级协会等教科研项目。

4、市局级科研项目。指市局、省职教学会或职教研究中心的研究项目。

(二)横向项目

1、合作项目:包括国际合作、参与兄弟院校合作的项目。

2、企事业单位的委托项目。

(三)院级项目

学院、各系(处室)列入教科研计划的资助项目。

第六条  项目的选题范围、立项标准及申请条件

(一)项目的主要选题范围

上级行政部门当年的课题研究指南;学院根据各学科、专业的发展建设,结合当前社会改革状况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由各系(部)、教研机构认真研讨后提出适合自身研究的相关科研课题。

(二) 立项的主要标准

1、项目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2、项目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3、项目组成员梯队合理(院级项目一般不少于2人,省部级项目一般不少于4人),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对该项目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相关研究资料准备。

4、申请的研究经费合理。

(三)申请立项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学院在职的教师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独立或联合申请。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3、项目负责人的在研项目数原则上仅限一个。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纵向及横向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

1、纵向及横向项目每年定期申报,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当年发出的项目指南或合作委托书,结合自己原有的工作基础,填写规定格式的申请书;

2、经系(处室)主任对填报内容是否真实、合理、可行,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等提出意见,集中送产学研工作处汇总、初审;

3、产学研工作处复核后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审定,经学院领导批准,并报上级科研管理部门或合作委托单位;

4、纵向项目的审批以其主管部门下发的立项文件为依据;横向项目以相关合作、委托单位的协议书为依据。

第八条  院级教科研项目原则上每年受理一次。每年315日—515日为项目(课题)的申报时间,过期不予受理。其申报、审批程序为:

1、产学研工作处根据学院年度科研工作总体规划,发布课题研究通知;

2、申请者按要求填写《湖北工程职业学院课题立项申请书》(一式三份),报所在部门;

3、申请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组织有关同行专家对项目进行预审,作出应有的信誉保证,签署意见并盖部门公章后集中报送产学研工作处;

4、产学研工作处对各部门报送的申请书进行初审,汇总后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审定,并报主管院长审批;

5、学院以文件形式下达立项通知;

6、申报院内课题可同时申报一项院外各级课题。若同一课题在院内立项后又获院外立项的,该教科研课题实施研究时靠高不靠低,取消院级立项及所资助经费。

第九条  不能申报教研、科研项目的情况:      

1、尚未完成前期研究项目,不得重新申报同级研究项目;

2、作为主持人在研的项目数达到2项;

3、主持人前一研究项目在申请延期中;

4、申请人在前期项目研究中,有不良记录未满三年;

5、学术委员会审定认为不宜申报或不同意申报的项目。

第十条  申请立项的科研项目,在计划任务书中应明确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内容。学院与外单位协作研究或有委托关系的研究项目,立项时应签订合同,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享办法。               

第十一条  项目研究中以专利作为研究成果的科研项目,科研项目经费中的专利申请费用部分,项目组应预留该笔经费用于申请专利。经费确实不足的情况下,在项目申请书中应单独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学院禁止个人利用职务便利和学院的设备条件,私自对外承接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项目并收受经济利益,一经发现,除追回所收受经济利益外,对直接责任人将给予警告、罚款、缓聘直至开除的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凡经本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获准学院资助的课题,项目负责人在接到立项通知后,应认真填写项目合同书或开题报告书,编制研究工作计划和实施计划,做好科研经费使用预算,按时开题。   

第十四条  为保证教科研工作的严肃性,项目合同书或开题报告书一经确定,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调整或改变计划,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经教科研项目管理单位批准后方能更改。               

第十五条  项目的研究内容不得随意改变。如因特殊情况拟变更内容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产学研工作处,并上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改。未经批准而变更研究内容的,按未完成处理。

第十六条 项 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调动等)项目负责人不能继续参加研究工作,由课题组递交更换负责人的申请报告。院级项目经产学研工作处 认可并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更换。纵向项目经产学研工作处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换。更换后的课题负责人必须履行原课题负责人的职责和义务,对该 课题全面负责。

第十七条 学院教科研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一年,学院教科研项目研究起始时间从获准资助通知下达时算起。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及合作等项目完成时间按下达项目文件或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 归口学院管理的教科研项目均须进行中期检查。

(一)中期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的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计划的要求;

2、项目负责人所在的部门是否为项目实施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3、项目经费是否真正用于教科研工作,开支是否合理;

4、项目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论文和著作的撰写等工作是否已经开展,情况如何;

5、经验和存在的不足。

(二)中期检查的程序:

1、项目负责人须提交《项目中期研究进展报告》报送所在部门;

2、所在部门负责人在检查考核基础上,对《项目中期研究进展报告》实事求是的签署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产学研工作处。

3、产学研工作处将《项目中期研究进展报告》进行汇总后,上报学院主管领导。纵向课题还须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九条  在中期检查中发现问题,产学研工作处应责成项目负责人陈述理由,限期纠正。如发现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上报学院主管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撤销该项目的研究:

1、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3、负责人(包括课题组主要成员)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进行正常的研究工作;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和研究课题;

5、由于课题组内部原因,课题研究已无法继续进行。

第二十条  项目研究工作应按期完成。因客观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期限前二个月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延期申请报告”,经系(处室)、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因 故须中止的教科研项目,应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由项目负责人写出总结报告、做出财务决算并上交余款。不执行项目研究计划,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项目完 成期限一年以上者,在征得项目下达部门同意后,对其给予撤项处理,从其项目负责人(含主要成员)的工资中,追回因立项所获得的全部教科研经费,并给予通报 批评。

第二十二条  教研、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一)项目负责人享有以下权利:               

1、决定项目组成员及其分工;                

2、在学院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项目研究经费、奖金和由项目而获得的各种合法收入的使用和分配;

3、提出项目研究仪器设备的选型、实验室改造的设计方案;

4、决定该项目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的鉴定(评审)、登记、归档、申报专利和报奖等事项中主要完成人员的署名,协调处理与项目有关的论文、专著在发表时的署名。

(二)项目负责人承担下列责任:                

1、负责研究项目的提出、总体设计,并主持项目的研究工作;    

2、对研究项目按计划完成负完全责任;             

3、按规定及时向学院或项目管理单位汇报项目执行情况(学院立项项目每年十二月份由所在部门组织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须在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向所在部门提交项目研究进展报告,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产学研工作处),提交结题报告以及其他要求提交的资料;

4、对研究项目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及时进行登记、申报、归档,维护学院的权益; 

5、对研究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负完全责任;6、对研究项目实验室的安全正常运行负连带责任;

7、对项目组成员的学术道德负监督责任,并对研究成果的真实性负责。(项目研究成果须在发表时注明XXX研究项目及编号未注明的不能作为该项目研究成果。)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结项

第二十三条  对已完成预定任务的国家、省、部委及市厅下达的研究项目,项目负责人,均需按照任务下达部门(或其委托部门)的要求进行验收与结项。我院参加的协作项目的验收与结项,由主持人所在单位主持,我院参加。

第二十四条  对 已完成预定任务的院级教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交完整的结项材料。结项材料主要包括:立项通知书、研究总结报告、设计方案报告、验证报告、预计推广应用 报告、公开发表的论文(对以研究论文作为成果的项目,结项时必须提供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书、经费使用、仪器设备购置等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   院级教科研项目验收鉴定程序

1、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研究任务,填写《湖北工程职业学院项目研究结题报告书》(一式三份);

2、课题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审核研究成果,并写出结论性鉴定意见;

3、院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议鉴定;

4、产学研工作处将学术委员会的审定意见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  学 术委员会组织的评议鉴定会对申请验收的课题做出明确的结论。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合格项目可以正式结题;基本合格项目要限期完成研究工 作,达到合格标准;不合格项目则直接撤销该项目的研究。验收鉴定后的延期研究项目,如果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合格要求的,按不合格项目处理。

第六章  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教研、科研项目经费的申请、使用,应本着勤俭办事的方针,精打细算、力求节约,充分利用学院现有仪器设备条件和可以利用的协作条件。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的来源               

1、国家部委、省厅、市局科研管理部门下达的教研、科研项目资助经费;     

2、各级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达的科研基金项目资助经费;             

3、承担地方企事业单位研究项目所提供的横向科研经费;            

4、科技成果转让、技术服务等提成的专项经费;   

5、学院事业费中划拨的教科研经费;            

6、学院提取的其他教科研发展基金。            

第二十九条  科研经费的资助及管理                

(一)资助项目                

1、国家级项目学院按12的经费比例配套,省(部)级项目学院按1:1.5的经费比例配套,市(厅)级项目学院按1:1的经费比例配套。

2、其他各类教科研项目,学院按1:0.5进行配套,但如果需要学院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结项评审的研究项目,学院不予配套资助,专家评审费由学院支付。上级科研管理单位要求上缴专家评审费的,学院正常配套资助,评审费由项目负责人支付。

3、自然科学类研究项目,学术委员会根据资助情况及项目研究应用价值、难易程度等因素另行确定配套资助经费数额,但不能超出学院配套资助经费上限3万元。人文社科类研究项目,学院配套资助经费上限不超过1万元。上级行政部门文件明确规定要求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专项资助的教科研项目,如果需要学院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结题评审的,按文件规定执行,但评审费从学院资助经费中扣除。

横向科研项目学院一般不予资助。                

(二)自筹项目                

1、国家级项目每项12万元;

2、省部级项目每项0.40.6万元;

3、市、厅级项目每项0.20.3万元。

4、市局级项目每项0.150.25万元。上级政府部门文件明确规定要求所在单位专项资助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三)学院立项的项目                

1、院级项目资助经费0.10.2万元

2、产品开发等研究项目,如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及实用价值的项目,经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后另行确定。      

第三十条  教研、科研经费开支比例                

序号

项目性质

项目研究

劳务费

路费(汽油)

科研管理费

1

资助项目

70%

10%

10%

10%

2

自筹项目

90%

 

10%

 

3

横向项目

60%

20%

10%

10%

科研项目(上级资助项目)结余经费(不含学院配套经费)的分配比例      

学院科研基金

项目组奖金

科研管理费

40%

50%

10%

注:科研成果转让所得利润,20%作为学院科研基金,70%用于对科研人员的奖励,10%奖励转让或许可证贸易的促成人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                

1、图书资料费(必须的图书资料购置及复印、誊录、翻译等费用);      

2、调研费、国内学术交流有关研究费用(包括国内差旅费、会务费等);   

3、仪器设备使用费,元器件购置费;            

4、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或维护费、学术著作出版费;

5、文印费(含复印、打印、上网检索、查询等)、计算机耗材等必要的办公费用;

6、协作费(指按合同规定,必须由外单位承担的项目研究、开发、试验等科研协作经费,包括专家咨询费用);   7、制作样机的试制费、加工费,或样机检测、样品检验费等费用;          

8、科研成果鉴定费用(专题研讨、评审鉴定等涉及成果申报鉴定的费用);     

9、经批准的其他专项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二条  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均作为专项科研经费使用,由产学研工作处审核,分管院长审批,计财处监督使用。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项目下达部门审定的预算开支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三十三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应遵循计划、节约的原则;项目经费核定后, 课题负责人应编制用款计划,填写《湖北工程职院科研项目年度计划用款表》(一式二份)报产学研工作处和计财处审批。

第三十四条  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1000元以上),图书资料(200元以上)列入学院的固定资产,项目完成后,仪器设备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图书资料交学院图书馆收藏。无经费资助项目,原则上不列支仪器设备费。

第三十五条  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付、节约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对于弄虚作假挪用经费、贪污浪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学院将视情况轻重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成果的管理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凡纳入学院管理的教研、科研项目的结题、鉴定、报奖等事项,均由产学研工作处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配合产学研工作处做好材料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类教科研成果的发表、鉴定和评奖等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或作者个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对学院认可的各类研究成果,视其成果形式,学院将按照《科研工作考核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第八章    

第四十条  《湖北工程职业学院课题研究结题报告》、《湖北工程职业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申请书》、《湖北工程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申请书》,由产学研工作处制定统一格式应用。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元月1日起实行,由产学研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