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学院动态>>通知公告

校园车辆行驶、停放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02-25  返回上页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学院财产安全,减少
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和行车、停车秩
序,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校园内行驶、停放的各种
车辆。
第三条进入校园内需停放的各种车辆必须服从保安
的管理。
第四条严禁教职工酒后驾车和违章行车。
第五条进入校园内车辆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 公里/小
时。
- 2 -
第六条如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应第一时间通知保卫
处或报警,驾驶员
不得随意移动车辆,破坏现场。
二、机动车辆的停放
第七条凡进入校园车辆必须在指定区域内的车位有
序停放,严禁在非停车位置乱停乱放。
第八条凡装有易燃、易爆、剧毒品或装有污染物品的
车辆,严禁在校园内停放。
第九条漏水、漏油车辆不得在校园内停放;任何人不
得在停车区域内洗车、清扫车内杂物。
第十条距离各校门、路口、消防水栓10 米内禁止停
放各种车辆,以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
第十一条车辆停放后,车主应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拉紧手刹、关闭电路、关好车窗、锁好车门。
三、非机动车辆的停放
第十二条在校园内需停放的非机动车辆必须在自行
车棚或规定的停车区域内有序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四、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严禁在校内酒后行车及超速行驶。对违反
者,保卫处要求当事人马上停车接受处理,造成后果者,移
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属我院教职工者,还将全院通报批评。
- 3 -
第十四条在校园内停放的各类车辆,应自觉服从管
理。对违反者,保安要耐心劝导和说服教育;凡不服从管理
且情节严重者,保安有权及时将当事人移交保卫处处理,属
我院教职工,将全院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在校园内停放的各类车辆,如有污染、损害
路面、损坏学校公用设施者,应当认真清理、修复或照价赔
偿。
第十六条在校园内未按指定位置停放的车辆,保安队
员发现后要及时制止和劝告;凡故意违反或影响校园交通和
学校正常管理秩序的,保安有权将其拖至违章停放车辆贮存
处,产生的拖运费、停车费,以及相关损失等,由车辆使用
者承担。
第十七条凡我院教职员工或长期与学院有长期业务
来往的车辆必须办理车辆出入证或临时出入证,否则保安有
权拒绝进入校园。
第十八条加强校园内的巡逻督查,保安队员有权检查
校园内停放的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处
置,并向保卫处报告,以确保校园内各类车辆停放的安全和
秩序。
五、违规处理规定
第十九条对初次违规者予以教育,并在车前玻璃张
贴违章告示通知单,同时记录在案。
- 4 -
第二十条对教育不改、拒不服从管理者,将拒绝其
车辆再次进入校园。
第二十一条若系本校教职员工,违章3 次以上,通报
所在部门,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30—50 元处罚。
六、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规定
有相抵触者,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本规定于2014 年3 月1 日起执行。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